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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泊车员强奸罪成 上诉后刑期加重至13年监禁及3鞭

高庭维持对34岁的Khanesen强奸罪的定罪,并接纳控方交叉上诉,将原本11年监禁及2鞭的刑罚加重。

前泊车员强奸罪成 上诉后刑期加重至13年监禁及3鞭
图片: Jacklee; original photograph by Geoff from Australia. · CC BY-SA 2.0

吉隆坡讯:高等法院维持一名前泊车员的强奸罪定罪,并在批准控方交叉上诉后,将其刑期加重至13年监禁及3下鞭刑。

法官努鲁胡达(Nurulhuda Nuraini Nor)维持推事庭裁定34岁的Khanesen强奸罪成的判决。7月29日,法庭也批准控方的交叉上诉,将原判的11年监禁及2鞭加重至13年监禁及3鞭。

法官下令他即时服刑,并驳回其在向上诉庭提出终极上诉期间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指推事庭与高庭均裁定他有罪。

在两天前发布的15页判词中,努鲁胡达指出,主审法官的裁决获得闭路电视录像和科学证据的充分支持。

录像显示,受害者与友人离开娱乐场所时,尽管已饮酒,仍能正常行走。随后录像显示受害者失去知觉,被抱入Khanesen的车内,他将车驶往吉隆坡TREC地下停车场,案发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凌晨约5时。

法官说,被告没有合理解释为何将受害者载到地下停车场,随后又在短时间内驶回原地点。受害者的证词与录像一致,录像显示车辆在地下停留数分钟后才离开。

医生发现受害者会阴部有新伤,处女膜有新近撕裂,与体检前72小时内发生性侵入的情况吻合。

法庭也高度重视DNA证据——被告的DNA在受害者口腔内被检出,佐证她指遭强迫口交的证词。法官驳回被告辩称DNA是在他掌掴受害者叫醒她或抱她上车时沾染的说法。

她说:“DNA是在受害者口腔内部而非外部发现的,辩方的说法站不住脚。”

法官裁定,受害者未作出身体反抗并不等同同意,并援引既定法律原则:出于恐惧或无助的顺从,不能视为自愿同意。

在加重刑罚时,努鲁胡达指Khanesen滥用其在年轻顾客常光顾的娱乐场所担任泊车员的职务之便,还换下制服穿上黑色T恤以避免被认出,并刻意将受害者移至闭路电视死角。这些加重情节使更具阻吓性的刑罚具有正当性,以惩罚罪犯并警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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