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亨州穆夫提:朝圣基金天课课题的伊斯兰教法裁决应受尊重
彭亨州穆夫提阿斯玛迪教授指出,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从未断定朝圣基金局2016至2019年所缴付的天课无效。

八打灵再也 — 朝圣基金局(TH)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天课课题,并不涉及已缴付天课是否有效的问题,而是关乎当时所采用契约(akad)的审视。
彭亨州穆夫提阿斯玛迪教授拿督博士(Prof Datuk Dr Asmadi Mohamed Naim)表示,皇家调查委员会(RCI)报告从未作出朝圣基金局在该期间所缴付天课无效的结论。
他说,报告讨论的是朝圣基金局与存款人之间契约的教法与法律地位,并提出改善建议。
他今日在面子书贴文中说:“皇委会报告所讨论的课题,并非已缴付天课有效或无效的问题。”
“不能把它抽离脉络理解,进而得出朝圣基金局所缴付的天课无效或不被允许的结论。”(译自马来文)
已提呈全国伊斯兰事务理事会
阿斯玛迪说,配合皇委会建议,有关课题已通过朝圣基金局于2024年6月24日的汇报,提呈马来西亚全国伊斯兰教事务理事会(MKI)研讨会处理。
他说,这显示课题是循恰当的教法管道解决,而非依据个人看法或公众揣测。
“2018年之后所作的教法审视发现,此前采用的wadiah(保管)契约概念无法完善实施,因为朝圣基金局的法律地位不允许该概念被全面落实。”
“朝圣基金局与存款人的关系实质上更接近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因此天课可依据商业天课的方式计算。”
他说,基于此,朝圣基金局教法委员会在审视全部事实、文件及该机构的运作实况,并依据受认可的教法学原则后,裁定该期间所采用的天课计算方式在教法上仍可被接受。
他说,契约执行上的不足,未必会使整个教法关系失效,尤其当交易实质仍符合该契约的主要特征时。委员会的考量也包括确认社会已发生的交易,以及避免为民众带来困难(raf' al-haraj)。
他补充,朝圣基金局自2019年起改用更完整、符合教法与法律要求的wakalah(代理)契约后,有关课题在目前的运作中已不再出现。
“公众应尊重由依法获授权的专家通过创制(ijtihad)程序所作出的教法机构决定。”
“将经过长时间教法审视的课题过度简化,以致引起社会对宗教功修或义务有效性的疑虑,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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