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清真寺与祈祷所捐款箱 男子被判入狱69个月
37岁被告在马六甲亚依格罗推事庭承认九项罪状后被判刑。

马六甲讯 — 一名男子今日在亚依格罗推事庭承认九项罪状后,被判入狱69个月。他被指在过去五年内,偷取本县多间清真寺、祈祷所(surau)及宗教学校(madrasah)的现金,总额超过3000令吉。
推事努尔阿菲卡拉迪雅(Nur Afiqah Radhiah Zainurin)在法庭传译员宣读罪状后,接受被告穆阿玛拉伊阿都马力(Mu'ammar Raid Abdul Malik,37岁)的认罪并作出判决。
根据刑事法典第380条文下的四项罪状,被告于2025年11月25日凌晨2时30分,在一栋用作祈祷用途的建筑物内,偷取Madrasah Al Jariah Kampungku Sayang的3000令吉现金。
他也在2026年3月30日凌晨4时45分偷取丹绒吉宁Surau Kampung Pengkalan Lanjut的捐款箱款项,以及2026年3月31日傍晚6时38分偷取Surau Al Karim(Kampung Gedong Lalang)的捐款。该条文规定,一旦罪成可判监最高10年及罚款;若属第二次或以后的犯行,必须判监,并可罚款或鞭刑。
被告也被指于2021年8月16日晚上11时10分,企图偷取巴西不知(Pasir Puteh)峇章As-Syakirin清真寺的捐款箱款项,该罪状与刑事法典第511条文一并宣读,即监禁期不得超过该罪最高刑期的一半。
另有两项罪状援引刑事法典第447条文,指被告在同一日期与时间擅自进入As-Syakirin清真寺范围,以及于2025年11月29日凌晨3时22分擅自进入峇都伯伦丹Surau Al Mustaqim。该条文罪成可判监最高6个月或罚款最高3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罪状指被告于2025年11月28日凌晨4时30分,为行窃而破门进入格里芒峇沙Surau An-Naim,援引第457条文,罪成可判监最高5年及罚款;若属第二次或以后犯行,刑期可延长至14年。
被告另面对两项1990年国民登记规则第25(1)(n)条罪状,指他在2021年8月16日及2026年7月18日未能在警方要求时出示身份证,罪成可判监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由副检察司西蒂努阿丽亚沙夫里(Siti Nur Alia Safri)主控,无业的被告则没有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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