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修道院土地上诉案 法院准纳1936年新证据
三司庭裁定上诉方已符合审后接纳新证据的法律条件,准许马来西亚国家档案局所存的1936年官方往来信函列为新证据。

法院准许在马六甲修道院土地产权争议的上诉案中呈上新证据,三司庭认为上诉方在寻找有关地段文件方面已作出合理努力。
由法官菲鲁斯查夫里(Firuz Jaffril)主持的三司庭裁定,就争议地段(称为Lot 6)而言,上诉方已符合审判后接纳新证据的法律条件。法官Ismail Brahim与Dean Wayne Daly也参与聆审,该项申请于上月进行审理。
菲鲁斯在宣读简短判词时说,获接纳的新证据是1936年Lot 6地主与当时马六甲市政当局之间的官方往来信函,文件存放于马来西亚国家档案局。
他说,这些文件是在高等法院于2025年2月驳回上诉方所提司法审查后才被发现的。
菲鲁斯指出,由于相关文件被编录在不同的标题之下,不能怪责嘉诺撒修女会(Canossian Sisters)及葡萄牙传教会(Portuguese Mission)未能及早找到这批近百年历史的档案记录。
“作为不具备档案研究专业知识的宗教团体成员,他们在尝试查找有关文件时已作出合理努力。”他说。
法院援引Ladd v Marshall案确立的原则,以及联邦法院在Lau Foo Sun诉马来西亚政府案的裁决,裁定上述档案记录属实,并可能对土地产权争议的裁断产生重要影响,尽管未必构成决定性证据。
不过,法院驳回将1934年马六甲市政区地图列为新证据的申请。该地图由英国陆军部绘制,现存于新加坡国家档案馆及新加坡国家图书馆。菲鲁斯说,该地图无助于确定Lot 6的产权,因此不符合接纳新证据的条件。
此上诉源于高等法院2025年2月的裁决。当时法院裁定有关团体未能证明对Lot 6的产权,驳回其司法审查申请。
法官Radzi Abdul Hamid在判词中裁定,“葡萄牙修道院”的提法仅指该地段上的建筑物,并非指土地本身的产权。他也认为,有关团体未能证明在现行土地注册制度实施之前拥有任何法律上或受益上的产权。
上诉方由律师Joy Wilson Appukuttan、Benjamin John Dawson及Kelvynn Foo代表;州政府则由马六甲州法律顾问Khairul Azreem Mamat及Anis Wahidah Mohamad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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