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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亨州穆夫提:朝圣基金天课的教法裁决应受尊重

阿斯马迪指出,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从未断定朝圣基金2016至2019年所缴天课无效。

彭亨州穆夫提:朝圣基金天课的教法裁决应受尊重
图片: azreey · CC BY-SA 3.0

八打灵再也讯 — 彭亨州穆夫提阿斯马迪教授(Prof Datuk Dr Asmadi Mohamed Naim)表示,朝圣基金局(TH)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天课课题,并不涉及已缴天课是否有效的问题,而是关乎当时所采用契约(akad)的审视。

他今日在面子书发文指出,皇家调查委员会(RCI)报告从未作出朝圣基金在该期间所缴天课无效的结论,报告讨论的是朝圣基金与存款人之间契约的教法与法律地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皇委会报告所讨论的课题,并非已缴天课有效与否。

“不能将其割裂理解,进而得出朝圣基金所缴天课无效或不被允许的结论。”(谈话译自马来文)

他说,配合皇委会的建议,有关课题已通过朝圣基金于2024年6月24日的汇报,提交予马来西亚全国伊斯兰教事务理事会(MKI)教法咨询委员会讨论。他指出,此举证明该课题是通过适当的教法管道解决,而非依据个人看法或公众揣测。

从wadiah到wakalah

阿斯马迪说,2018年后进行的教法审视发现,此前采用的“瓦迪亚”(wadiah,保管)契约概念无法完整应用,因为朝圣基金的法律地位不允许该概念全面落实。

“朝圣基金与存款人的实际关系,更接近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概念,因此天课可依据商业天课的方式计算。”

他说,基于此,朝圣基金教法委员会在审视全部事实、文件及该机构的运作实况,并依据权威教法学原则后,裁定该期间所采用的天课计算方式在教法上仍可接受。

他指出,契约执行上的不足,未必导致整个教法关系无效,尤其当交易实质仍符合该契约的主要特征时。委员会的考量基础亦包括确认社会已发生交易的效力,以及避免为民众带来困难(raf' al-haraj)的原则。

他补充,朝圣基金自2019年起改用更完善、符合教法与法律要求的“瓦卡拉”(wakalah,代理)契约后,有关课题在目前的运作中已不再出现。

“公众应尊重由依法获授权的专家通过‘伊智提哈德’程序作出的教法机构决定。”他说,不宜将经过长期教法审视的课题简化,以致引起社会对宗教义务效力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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